关于再次明确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习及答辩期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31日 09:30 编辑:孔纯福 点击:[]
同等学力学员: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和《公司关于调整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习年限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我司已注册学生有效期限明确如下:
注册时间 |
通过外国语和学科综合全国统考期限 |
通过学校课程考试的最后期限 |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最后期限 |
2009年03月 |
2013年08月 |
2014年03月 |
2015年05月 |
2010年03月 |
2014年08月 |
2015年03月 |
2016年05月 |
2011年03月 |
2015年08月 |
2016年03月 |
2017年05月 |
2012年03月 |
2016年08月 |
2017年03月 |
2018年05月 |
2013年03月 |
2017年08月 |
2018年03月 |
2019年05月 |
2014年03月 |
2018年08月 |
2019年03月 |
2020年05月 |
2015年03月 |
2019年08月 |
2020年03月 |
2021年05月 |
请已注册但尚未答辩的学员,及时完成相关进度,避免因疏忽错过考试及答辩时间而导致本次申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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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
上一条:【转】关于2020年9-12月在职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下一条:【转】2020年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统考报名截止期限延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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