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学字〔2017〕44号)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文件下达之日起算。
学生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不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必要时,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四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处分期内取消其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二)学位的授予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的;
(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宽处分情节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违纪调查中以各种方式不配合调查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反校规校纪的;
(四)涉外活动违纪的;
(五)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
(六)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
(七)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处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
(一)学校相关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学校公安处调查,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主管部门;
(二)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在接到材料后,通知学生所在院(中心、所)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院(中心、所)须在违纪调查中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院(中心、所)须及时向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中心、所)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协调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四)处理意见提出后,学校向学生送达处理意见告知书,向学生告知作出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陈述和申辩,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以学校名义出具处理决定,并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向省教育厅报备。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条处分决定要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需通知亲属的,由院(中心、所)负责告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除外。
第十一条处分期满,经学生本人申请、院(中心、所)审核、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批准,处分可按期解除。
对应届毕业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至毕业不满处分期限的,可依程序提前解除。
第十二条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问询记录;
(七)有关单位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八)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九)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再次违纪达记过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开除学籍者,须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违纪学生的处分文书及《公司学生处分解除审批表》,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公司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分 则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二)出版、传播非法刊物,张贴、散发大小字报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领导、组织、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五)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六)泄漏国家秘密的。
第十七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对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殴打他人未致伤或者致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致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殴打他人致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结伙殴打他人的,予以从重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对
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九条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或有其他盗窃、欺骗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不当占有遗失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以及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网络安全有关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发表不当言论,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或学校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 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侮辱他人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违反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其他情形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校园消防和安全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民道德、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或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个人信息、材料,伪造、变造公章,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公民道德、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教学秩序,无故旷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离校连续3日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连续3日以上6日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连续6日以上9日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离校连续9日以上14日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离校连续14日以上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虽经请假但逾期不归,未按期注册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参照以上条款处理。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人员管理及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考试纪律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等资料存放指定位置的,携带小抄进入考场的,考前在课桌上或其他地方抄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经提醒不予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小抄的,抄袭他人试题答案的,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的,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的,组织作弊的,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情节严重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有其他考试违纪行为的,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公司纪律的,依照学校公司纪律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以上”均包含本数或本级别。
第三十三条 不属于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细则进行处理。国际学生的违纪处理同时执行《公司国际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 给予威海校区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威海校区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给予威海校区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由威海校区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按程序提出处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公司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公司学字〔2015〕26号)同时废止。